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469 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天良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天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天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6 月 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2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2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10月、10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訴字第3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4 罪經 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5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3823號、97訴字第2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 確定,嗣該2 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48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後,再與前揭定應執行刑後之有期徒 刑2 年10月之刑期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6 月12日送監執 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 年8 月11日,累進縮刑 54 日 ,縮刑期滿日期為101 年6 月18日,現於執行中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2 月4 日法授 矯字第1010101821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