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王水松
被 告 于良
上列被告于良因妨害名譽案件(101 年度簡字第239 號),經原
告王水松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