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83號
KSDV,105,訴,2183,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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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3號
原   告 施永吉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幸真律師
被   告 陳君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
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2平方
公尺之土地上建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將坐落系爭
土地占用面積16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而系爭土地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3,46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695,360 元【計算式:43,460×16=695,36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730 元外,尚應補
繳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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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