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51號
PCDM,101,易,251,201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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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294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仕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81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裁 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並於民國96年8 月10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0 年9 月9 日晚上8 時45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某處,因駕駛車牌號碼0197-K7 號自小貨車與施向陽所騎乘並搭載告訴人李文曦之車牌號碼 968-BGR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處理事故過程與告訴人 發生爭執,竟當場公然以:「幹你娘機八(臺語)」等話侮 辱告訴人,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101 年2 月17日審判期日 ,當庭對告訴人表示道歉,並當場交付新臺幣5 千元予告訴 人,作為補償而求得告訴人之原諒,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向 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101 年2 月17日審判筆錄 、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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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