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翰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翰鍾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薛翰鍾因犯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智簡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3年,於99年5 月31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前即99年4 月間某日起故意犯商標法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 年9 月6日以100 年度審智簡字第17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10月3 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75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