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2973號
TPBA,90,訴,2973,2001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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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三號
  原   告 賴蔭即家和商行
        甲○○○○○○
        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三二號一樓
        萬喜有限公司
  右一原 告
  代 表 人 丙○○
  原   告 鄉禾糧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原   告 戊○○○○○○
        高辜惠珍即春源商號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參 加 人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花壇鄉○○村○○街三十一號
  代 表 人 庚○○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第三人即參加人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三十日以「金墩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 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類之米、穀、麵粉、澱粉及其混合製品商 品,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 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四五七五六○號商標,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經被告核准 延展註冊。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七條 第六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適用,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 十一月十四日以中台評字第八九○一四七號商標評定書為「關於主張有違商標法 第三十七條第六、八款規定申請不成立、主張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規定 申請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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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鄉禾糧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