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830號原 告 陳健太被 告 蔣祖屏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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