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753號
PCDM,100,附民,753,2012022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753號
原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祥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   告 李世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