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641號
PCDM,100,附民,641,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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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原   告 王慧增
被   告 周孟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209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教唆恐嚇取財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被告周孟霖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請求本件共同被告曾金財簡廷融陳煜雄連帶賠償其損害部分,原告業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 與被告曾金財簡廷融陳煜雄調解成立,此有卷附之同日 調解筆錄1 份附卷可稽,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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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