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國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毒偵字第7974號),本院合議庭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曹國棟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曹國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28號 裁定將其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而於民國89年3 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48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曹國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有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25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並與曹國棟另案經宣告之 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詎曹國棟仍不 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 級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8 月27日中午某時,在其位於新北 市○○區○○路3 段100 巷7 弄5 之3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 及甲基安非他命粉末混合加水稀釋後再以針筒注射入體內之 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該注射針筒業經丟棄而滅失;又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分別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尚有誤 會);嗣因曹國棟為施用毒品列管人口,於100 年8 月27日 晚間6 時20分許,前往警局接受採尿,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 驗後,發現呈毒品陽性反應,始偵得上情(起訴書另贅載被 告於100 年7 月4 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此顯係他案之誤,非屬本件起訴之 範圍,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曹國棟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且被告 本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之檢 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該檢驗機構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28號裁定將其送往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89年3 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89年度毒偵字第2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 行為,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2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 1 月、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尚未 執行完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堪以認定。二、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核 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 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 ,並經法院論罪科刑,猶不知警惕而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 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 尚無直接之侵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修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