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
原 告 歐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莊字安
尤家豈
潘彥圳
楊順元
呂毅穎
許哲維
李昆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與被告李昆融、許哲維成立訴訟外和解,為確認和解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對象及金額等法律上關係,應再開辯論,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