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40號
KSDV,105,訴,2040,2017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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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
原   告 歐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莊字安 
      尤家豈 
      潘彥圳 
      楊順元 
      呂毅穎 
      許哲維 
      李昆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與被告李昆融許哲維成立訴訟外和解,為確認和解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對象及金額等法律上關係,應再開辯論,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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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