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658號
PCDM,100,易,3658,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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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靜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24397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靜雄前因水源污染問題,與告訴 人李蓮對素有不睦,詎其明知告訴人李蓮對所有位於新北市 鶯歌區○○○路阿南巷27之1 號之住處旁空地設有圍牆及鐵 門,係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竟仍基於無故侵入他人 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8 月11日6 時40 分許,未經告訴人李蓮對之同意,即擅自侵入告訴人李蓮對 所有上開住處旁堆放物品之空地,因認被告許靜雄涉犯刑法 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李蓮對告訴被告許靜雄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 地罪,依同法第308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 與被告達成和解,並當庭撤回告訴在案,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 份在卷可按,則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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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