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肅枝
選任辯護人 葉奇鑫律師
吳君婷律師
葉亭巖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
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