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許哲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信雄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
決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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