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7號
CHDV,101,補,27,2012021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許哲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信雄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
決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1/1頁


參考資料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