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交替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素英
人
相 對 人 林文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九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205號裁定,曾提出如主文所示 之物供擔保,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9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 提存物,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印鑑證 明、戶籍謄本及交替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 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960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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