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23號
CHDV,101,司繼,123,201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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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張雅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張進揚(民國45年1月5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北斗鎮○○
  路○段33巷14號)於民國100年12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
  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參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參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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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