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5號
CHDV,101,司拍,15,201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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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蕭美人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玉蘭、林信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台端101年2月9日聲請狀原因及事實欄所載債權(
  新台幣1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100年12月7日)之債權相關證
  明文件,並陳明借款人為何人?又就台端所提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與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彰化縣社頭鄉○○○段227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審查,其間之權利種類登載不符,請於更正
  登載後,正本併狀送院憑辦。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玉蘭、林信和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
  勿省略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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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