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蕭美人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秀慧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101年2月9日聲請狀原因及事實欄所載債權(新台
幣1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100年12月7日)之債權相關證明文
件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秀慧及關係人林信和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
本(請勿省略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