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3號
CHDV,101,司促,523,201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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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債 務 人 余建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建助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二、經查,債務人余建助已於民國100年12月6日死亡,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 者,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余 建助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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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