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17號
CHDV,101,司促,2417,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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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邱慶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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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