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15號
CHDV,101,司促,2315,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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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劉俊杰
債 務 人 劉中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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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