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75號
CHDV,101,司促,2175,201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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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7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陳柏樫
債 務 人 張明玉即前進實業社
債 務 人 張明德
債 務 人 張淑愛
債 務 人 楊進富
一、債務人債務人張明玉即前進實業社張明德張淑愛等三人
  即被繼承人張永宜之繼承人、及楊進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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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