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漢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漢應於2005年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
定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07年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7日
止累計171,249元正未給付,其中80,759元為本金;90,490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漢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17日止累計139,679元正未給付,
其中59,881元為消費款;79,79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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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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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漢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80759 │ │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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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劉漢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9881 │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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