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才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才進於2005年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2006年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2012年02月15日止累計100,484元正未給付,其中
49,293元為本金;51,19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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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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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才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9293 │ │2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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