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88號
CHDV,101,司促,1988,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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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甄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甄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29日止累計47,227元正未給付,其中
  41,229元為消費款;2,922元為循環利息;3,076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甄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1590 │     │1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甄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9639 │     │1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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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