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75號
CHDV,101,司促,1975,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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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賴清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清錦於2004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
  定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4日止累計
  93,997元正未給付,其中50,178元為本金;43,735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清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14日止累計91,231元正未給付,其
  中38,439元為消費款;49,19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清錦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50178 │     │2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清錦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8439 │     │2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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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