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45號
CHDV,101,司促,1645,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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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孫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孫瑈於民國91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
    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2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1995元及費用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
    日。
(二)、緣相對人孫瑈於民國85年6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4952元及費用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
    一日。
(三)、緣相對人孫瑈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1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6136元及費用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
    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瑈456313│自民國09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1946│000000000 │02月02日起 │      │       │
│  │元  │2     │      │      │       │
├──┼───┼─────┼──────┼──────┼───────┤
│ 002│新臺幣│孫瑈543374│自民國09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27707│000000000 │01月23日起 │      │       │
│  │元  │6     │      │      │       │
├──┼───┼─────┼──────┼──────┼───────┤
│ 003│新臺幣│孫瑈552000│自民國09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2252 │000000000 │01月27日起 │      │       │
│  │元  │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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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