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林嘉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又部份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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