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06號
CHDV,101,司促,1606,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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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
債 權 人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禎
上列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承錚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聲請狀繕本四件。
四、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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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