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
債 權 人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禎
上列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承錚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聲請狀繕本四件。
四、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