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34號
CHDV,101,司促,1234,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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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清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清森於民國92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341175元整。(1).其中103678元整,自民國095年09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
   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
   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
   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
   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
   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
   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
   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2).
   其中237497元整,自民國096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
   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41175元
   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清森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3678│     │9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清森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7497│     │1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張清森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7497│     │1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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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