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孫弘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弘章於2004年9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
定自2004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
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30日止
累計42,896元正未給付,其中27,835元為本金;14,977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孫弘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30日止累計58,075元正未給付,其
中37,732元為消費款;17,343元為循環利息;3,0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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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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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孫弘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835 │ │1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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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孫弘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7732 │ │1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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