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32號
CHDM,101,聲,332,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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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松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松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松山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52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7 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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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