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李炎山
債 權 人 李金益
債 權 人 李秀雲
債 權 人 李秀眞
債 權 人 李金源
兼上列五人
共同代理人 李清琴
債 務 人 莊明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
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超
過法定利息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