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訴訟代理人 黃新榮 紀和津 陳韻文被 告 陳潘雲線 陳淑貞 陳懋曙 阮翠娟上 列 四人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石繼志律師 王維毅律師被 告 邱玉明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複 代 理人 王家鈺律師被 告 許貴榮 潘順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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