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號
PTDV,100,訴,10,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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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黃新榮
      紀和津
      陳韻文
被   告 陳潘雲線
      陳淑貞
      陳懋曙
      阮翠娟
上 列 四人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石繼志律師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邱玉明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   告 許貴榮
      潘順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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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