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鼎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四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臨水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民國
101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96,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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