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1年度,5號
PTDM,101,簡上,5,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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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栗莉晴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058號中華民
國100 年10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偵字第8341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 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 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 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69 條第1 項,其法定刑 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 期徒刑4 月,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已幾近最低刑度, 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 駁回。且被告於98年9 月10日為本案犯行後之99年2 月22日 ,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及定執行為有期徒 刑6 月後於該日執行完畢,故亦不符合緩刑之條件,附此說 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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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