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張玉媛
王秀玲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張玉媛、王秀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怡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