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168號
PTDM,100,易,1168,201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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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紜華
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具 保 人 藍慧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慧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案被告張紜華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緝字第233 號),於偵查中通緝到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 年5 月16日命提 出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保證金,並由具保人藍慧敏繳納 保證金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緝字第233 號案100 年5 月16日訊問筆 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被告具保責付 辦理程序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 年度偵緝字第233 號卷第16至20頁)。三、茲被告於本院101 年1 月5 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4 份、當日審理筆錄與報到 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至58-1頁、第66至67頁) ;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藍慧敏應偕同被告於101 年2 月 2 日下午2 時2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 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當日審理筆錄與報到 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至39頁),而依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 之情形(參見本院卷第77-1至79頁),且查被告已於100 年 12 月15 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屏檢榮執 康緝字第1451號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 動查證作業1 份在卷可證(參見本院卷第77頁),顯見被告 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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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