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送達代收人 黃耀慶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核算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三千七百二十
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八百七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繳納上述裁
判費。
二、被告吳金慶、吳定豐即吳天進、吳明長、吳容賓即吳文賓、
吳英玉、吳秋月、吳玉珠及吳顏𤆬治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
事欄)。
三、債權讓與資料及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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