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7號
ILDV,101,家聲,7,201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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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美娟
非訟代理人 張忠猷
相 對 人 湯庭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六)融民初字第六三三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美娟與相對人湯庭筠原係夫妻,嗣 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二0 0六)融民初字第六三三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委託書、大陸地區福 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六)融民初字第六三三號民事 判決書暨文書生效證明及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書等件在 卷為證,且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復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等情,亦有該基金會(101)核 字第
008058、008059、008060號證明附卷足考。總上,本院認大 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六)融民初字第六三 三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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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