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代 理 人 楊永和
債 務 人 上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朝
一、債務人上晉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
佰萬元,及其中壹佰壹拾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
十五日、壹佰叁拾萬元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起、
伍拾捌萬元則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分別簽發面額1,120,000元、1,300,000元及580,000
元支票三紙,付款銀行均為彰化銀行蘇澳分行,交付第三人
翊騰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向債權人融資,上開支票經債權人提
示未獲兌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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