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9858號
TPEV,90,北簡,19858,200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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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八五八號
  原   告 順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撰修
  訴訟代理人 簡源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八五八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G八-一九一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兩面、行照乙枚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如主文所示證牌照之事實,業據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 到案吊扣各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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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