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8號
ILDV,101,司促,628,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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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伍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簽帳消費,嗣後原債權人
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
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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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