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1年度,1號
ILDM,101,智易,1,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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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筠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394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逕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黃筠筠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仿冒之CHANEL雙C商標T恤壹件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黃筠筠明知CHANEL之雙C商標,係瑞士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各種衣服之知名商標,然其於民 國100年4月29日在韓國以相當於新台幣(下同)三百元之價 格,購得仿冒CHANEL雙C商標之T恤一件後,即於同 年7月1日起,在宜蘭縣羅東鎮○○街113巷19號1樓A室其經 營之「PARIS」服飾店,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前開商標 之T恤,並擬以定價880元再打七五折之遠低於真品市價15, 0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嗣於100年7月2日下午9 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街113巷19號1樓A室之「PAR IS」服飾店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CHANEL雙C商標 之T恤一件。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黃筠筠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查CHANE L係知名之精品品牌,其雙C商標亦廣為一般大眾所知悉, 被告又從事服飾業,其對於CHANEL之雙C商標當知之 甚詳。此外,復有CHANEL雙C商標之註冊資料與拍攝 仿冒CHANEL雙C商標之T恤、查獲現場之照片3張及 被告購入該T恤之單據一紙附卷可稽,並有T恤一件扣案可 資佐證。而扣案之T恤確為仿冒CHANEL雙C商標之物 品一節,業據鑑定人即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主任賴麗玉 供述屬實,並有鑑定證明書與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附卷足憑 ,從而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查本件前揭T恤,其使用於衣服上之CHANEL雙C商標 ,係屬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 。被告明知該T恤,係仿冒他人CHANEL雙C商標之商



品,竟意圖販賣而陳列,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 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之動機、目的、手段、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 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此次因一時貪念,思慮欠 周,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判決 ,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仿冒之CHANEL 雙C商標T恤壹件,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 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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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