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39號
ILDM,100,訴,439,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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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壽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壽山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叁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壽山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 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 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 101 年1 月17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已於101 年1 月30日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該署檢察 官執行指揮書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必要,依 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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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