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程惠卿
訴訟代理人 程宏峰
原 告 程惠南
程駿傑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林若夫
連德水
連德樑
連德沛
連立和
連信元
葉秉華
葉鴻夫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35至38之原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