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73號
SLDV,99,訴,473,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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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任諒恭原名:任招.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任招禎
      任招禧
      張得馨即任素珍之.
      張沛虹即任素珍之.
      張沛瑗即任素珍之.
      張皓然即任素珍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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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