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8號
SLDV,101,除,18,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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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陳玉英
代 理 人 吳享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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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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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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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 │1張 │83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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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 │1張 │295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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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 │1張 │98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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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 │1張 │45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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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