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2號
SLDV,101,訴,182,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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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陳瑋齡
被   告 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7 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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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