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4號
SLDV,101,補,94,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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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昇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壹佰伍拾陸萬叁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壹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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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